□記憶體模組本報記者萬靜章寧旦
  在廣東省湛江地區買屋的一些市縣,政府在處理集體土地、林地糾紛時,居然以“雙方均無權屬證明”為由,違法將集體性質的土地、林地收歸國有,近年來引發多起糾紛。
  就此,廣東高院給多地政府發出《司法買屋建議書》,希望政府“慎用確權歸國有的處理方式,樹立作為權屬爭議裁決機關居中裁決、化解糾紛的公平、公正形象”。
  這是《2013年度廣東省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情況報告》(以下簡稱《外接式硬碟報告》)披露的。
  集買屋體土地改姓“國有”
  山林土地確權糾紛屬於傳統的行政糾紛類型,案件數量在廣東省連續多年居各類案件的前列,此類案件往往涉及村民集體的重大利益,群體性特征明顯。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作為權屬爭議的居中裁決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本應根據爭議各方提供的權屬憑證、經營使用管理爭議地的事實,以及生產生活習慣、人口數量、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距離遠近等具體情況,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確定給爭議各方。
  《報告》披露,一些地方政府竟然超越了其居中裁決人的身份,做出了與民爭利的事情。
  廣東遂溪縣楊柑鎮至紅村路北側後背嶺有一塊近三百畝的土地,讓當地的老陸村和祝君村爭執多年相持不下,最終訴諸遂溪縣國土局予以確權。在縣國土局幾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遂溪縣政府竟將該土地確認為國有土地,進而將土地使用權確權給老陸村委會。
  祝君村對此當然不服,向湛江市政府申請行政覆議。市政府維持了縣政府的確權處理意見。
  祝君村仍然不服,遂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湛江市中院認為,土地爭議雙方均未能提供爭議土地權屬證據,遂溪縣人民政府將爭議地塊確認為國有是正確的。
  幾十年的集體土地怎麼就被確認成國有土地?官司最終打到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省高院認為,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本案爭議土地雖然在土改時及“四固定”時期均未確權,但爭議土地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界線範圍內,亦不屬於“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應當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將涉案土地所有權確定為國家所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據悉,將權屬有爭議的集體土地確權為國有土地的做法,在湛江當地有一定普遍性。如此做法違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引起了廣大村民和村集體的強烈不滿。據《報告》披露,近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多起地方政府的類似確權決定。
  法院發出司法建議
  2009年進行林權改革後,山林、土地權屬爭議日趨上升。為此,山林土地行政確權,作為行政裁決行為的一種重要方式,其規範公正與否,成為廣大農村老百姓的普遍關心的問題。
  林地權屬發生爭議,也出現了政府違法將其確認為國有的情況。
  吳川市塘綴鎮石埠村民委員會碑頭村民小組,因此將吳川市人民政府告到法院。廣東高院撤銷了吳川市政府“認定爭議土地、林地歸國家所有”的確權決定,判令吳川市政府重新確權。
  省高院的理由是,根據我國土地改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立法精神,除了大森林、大荒山、大荒地、大鹽田和礦山以及舉辦國有農場、林場的山林地等確定歸國有以外,對於農村周圍的林地、荒山、荒地等應當盡可能地確定給附近的農村集體所有,貿然將爭議土地所有權確認歸國有,理據不足。
  《法制日報》記者看到了廣東高院給吳川市政府發出的《司法建議書》:“據我們在審判實踐所瞭解的情況,我省大多數地區的人民政府均能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絕大部分的林地、荒地等通過登記發證方式確權歸附近農村集體所有。我們建議,你府今後處理相關林地、荒地等確權糾紛時,應盡可能協調處理好集體之間的權屬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慎用確權歸國有的處理方式,樹立作為權屬爭議裁決機關居中裁決、化解糾紛的公平、公正形象。”
  (原標題:集體土地權屬發生爭議被確權為國有廣東高院司法建議希望政府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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